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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5-0005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成人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7
    • 标题:成人网站 关于调整狮政规〔2022〕1号等4份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10-15
    成人网站 关于调整狮政规〔2022〕1号等4份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5-10-15 17:12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等要求,经2025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狮政规〔2022〕1号等4份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狮政规〔2022〕1号部分条款 

      1.第二部分第二点删除“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修改为:(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含上级政策)。

      2.第二部分“(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来石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泉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连续3年每年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或3年累计经济贡献超过150万元并落地我市的,在毕业当年奖励20万元。对泉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引进外地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含上级政策)”。修改为:(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来石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泉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含上级政策)。

      3.第三部分第四点删除“对租用并注册在政府运营场所的本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修改为:(四)鼓励创新创业,积极推动孵化创新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低租金、便利化创新创业空间载体长效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含上级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含上级政策)。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企业按照1:1配套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4.第五部分第三点删除“(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修改为:(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力度。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技术合同“应登尽登、能登尽登”,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二、调整狮政规〔2024〕3号部分条款

      第一部分第四点删除“(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修改为:(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调整狮政规〔2024〕4号部分条款

      1.第二部分第四点删除“对认定为泉州市第六、七层次的龙头企业人才,在我市辖区内可参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享受第五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对认定为第五层次的龙头企业人才,在我市辖区内小学入学政策参照享受第四层次人才子女待遇”。修改为:(四)加大人才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速分别超过10%、15%、20%的,对其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或研发人员,分别给予6000元、7000元、8000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数的3%。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认定省级、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子女入学等人才政策。

      2.附则“(一)本措施中的适用企业为我市民营工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年产值营业收入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条件:纺织鞋服企业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机械装备企业产值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食品药品企业产值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产值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泉州市级龙头企业”营业收入不作限制。2.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产值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修改为:(一)本措施中的适用企业为我市民营工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条件:纺织鞋服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机械装备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食品药品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泉州市级龙头企业”营业收入不作限制。2.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附则“(二)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且不与本级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已享受各级“一企一策”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修改为:(二)已享受各级“一企一策”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四、调整狮政办规〔2024〕4号部分条款

      1.删除第一部分“(二)培育行业示范标杆。开展成人网站 校园服饰重点企业培育工作,鼓励业务规模大、创新能力强、品牌价值高的校园服饰企业申报成人网站 民营制造业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删除第二部分“(四)鼓励生产设备更新。对当年度总产值增长10%(含)以上,且生产设备(含设备配套软件,下同)含税购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校园服饰规上企业(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超额累进补助。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下同)的5%予以补助;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以其2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为上限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第三部分第九点删除“支持成人网站 儿童产业联合会建设校服选购及售后服务平台,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避免行业无序恶性竞争乱象”。修改为:“(九)规范校服选用采购。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鼓励我市校园服饰企业在符合校服采购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参与。”

      4.删除附则“(十二)除第(四)、(七)、(八)条措施外,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

      此外,对狮政办规〔2024〕4号中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政策实施期间至正式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由市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成人网站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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